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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 厦门出台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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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值得一提的是,《导则》鼓励各级政府(区、镇街、村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存量房建筑功能变更等方式,解决居住区或办公区托育服务设施不足问题。存量建筑功
值得一提的是,《导则》鼓励各级政府(区、镇街、村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存量房建筑功能变更等方式,解决居住区或办公区托育服务设施不足问题。存量建筑功能改造为托育服务设施的,将免于办理规划条件变更、工规证等审批。而针对新供地项目的托育服务设施,要求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工作区层面,在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区、产业园等用人单位所在地,若满足0—3岁婴幼儿 ≥20 人,宜开设一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拥有0—3 岁婴幼儿数量≥20人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医疗机构、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办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拥有婴幼儿照护服务。
《导则》明确,在完整的一万人管理单元内,应保证每个万人管理单元的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总量不低于 900 平方米。优先考虑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建筑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其他用地(含居住商业、办公、工业等)中托育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总量不低于300平方米,若在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规模不足,应在本管理单元内其他用地进行指标平衡。
《导则》要求,在居住区层面,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居住区)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 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按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育服务设施和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合设。
根据《导则》,厦门市将重点保障新建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配置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区开设规范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存量服务功能变更等方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规定在完整社区营造、一刻钟生活圈营造的建设项目计划中,有关单位要明确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
人民网厦门8月28日电 (张萌)近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厦门市托育服务设施配置导则》(简称《导则》)。据悉,此举在争创全国首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市的同时,进一步推动该市新供用地增加托育设置并解决居住区或办公区托育设施不足问题。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2/0829/2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