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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 集中式租赁住房有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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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集中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租赁住房的设计、施工、验收提供依据。
为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集中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租赁住房的设计、施工、验收提供依据。
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屋租赁公司通过新建和改建,开发了一些宿舍式和公寓式出租房屋。从“一套房”到“一房”“一床”的多层次出租房屋布局,有利于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的住房难问题。
“但在调查中,各地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宿舍式和公寓式出租房屋的国家标准不明确,地方执行标准不统一,部分城市没有明确一些城市只明确了消防的适用标准,缺乏审批依据或地方相关部门审批标准不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郭靖表示,“特别是将“商租”“工租”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集中租赁住房项目,审批通过往往不被接受。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式和公寓式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进行了划分分为宿舍式出租房屋(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式出租房屋)和住宅式出租房屋。新建宿舍式出租房屋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造后的宿舍式出租房屋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酒店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新建或改建的住宅租赁住房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在实践中,很多宿舍式出租房屋是由酒店、宾馆等闲置房屋改建而成的,在适用标准中增加了《酒店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这可以用于满足要求。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出租房屋挂牌数量。”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研究所所长赵天说
但是,《酒店建筑设计规范》没有要求房间采光通风,对比就酒店的短期临时住宿功能而言,集中租赁住房的居民普遍寿命更长。因此,《通知》规定,按照《酒店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的宿舍式出租房屋,其采光、通风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居住安全,《通知》还强调了非居住建筑转为集中租赁住房的几个基本条件:一是改造前应评估房屋安全性能,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确保满足长期居住和使用的安全要求。二是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和仓储用地。这两类土地上的非住宅建筑不得转为集中出租房屋。
为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租赁需求,《通知》明确,集中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商业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服务功能。大厦周边的服务网点。
其中,宿舍式出租房屋的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互联网宽带、生活用品零售、快递等服务空间;房间应增加储物空间,增加餐饮,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接待客人和晾衣空间;可设置卫生间、浴室、客厅;新建宿舍式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和电动汽车预留空间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据介绍,住建部将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标准申报相关工作,规范集中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来源:人民日报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1/0714/1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