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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通过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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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通中院:通过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不合法! 最近有人咨询我:玄律师,我家房屋被强拆了,行政机关说是违建,要3天内自行拆除,我家没拆,行政机关就给下了个代履行的
南通中院:通过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不合法!
最近有人咨询我:玄律师,我家房屋被强拆了,行政机关说是违建,要3天内自行拆除,我家没拆,行政机关就给下了个代履行的文件,然后就给强拆了,我可以去法院维权吗?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行终124号《行政判决书》予以了认定:
首先,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原则上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突破,更不应当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和效果而对此视而不见。
其次,代履行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并不适用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代履行通常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怠于履行应负义务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选择代履行的方式。此外,适用代履行方式还应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迫在眼前的危害为前提。
再次,立法目的不应被无视。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是对法律适用产生分歧时作出判断和取舍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悖立法目的的选择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拆除,行政机关倘若不加区分地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实施代履行,将会导致第四十四条所确立的特别规则被架空,立法目的被抛弃,严重违反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律师说法: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义务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一般是指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其明显不包括强制拆除房屋。并且,上述判决也明确进行释明,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原则上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突破。因此,不能通过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1/0620/1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