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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予子女,注意啦!有下面这种情形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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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槐城律师在接待我律社线上咨询时,遇到这样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父母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合同约定的价款有的只是象征性的
近日,槐城律师在接待我律社线上咨询时,遇到这样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父母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合同约定的价款有的只是象征性的几万块,甚至在一则新闻报道中老人将房子 100 块"卖给"孙女。
这种合同往往会被认定是赠与行为。
另外一种情况是房屋价款约定的却是正常市价,而房屋过户后子女一直未支付房款。那该种情形是否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呢?
尤其是在老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双方的真实意图无从查证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呢?
老人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过户后又订立遗嘱要留给儿子
孙某梅与曾某普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即女儿曾某 2,儿子曾某 1。父亲曾某普于 1997 年 11 月 3 日去世,母亲孙某梅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去世。
2013 年 4 月 25 日,孙某梅生前与儿子曾某 1 签订了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建筑面积为 80.17 平方米房屋一套出售给儿子曾某 1。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 300,600 元,付款期限约定为 2013 年 4 月 25 日。
同日,孙某梅与儿子曾某 1 在房地产登记就房屋买卖询问记录中签字,并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 3,006 元。
2013 年 4 月 26 日,案涉房屋变更产权人为儿子曾某 1,后该房屋被儿子曾某 1 出售给他人。当时购房款 300,600 元儿子曾某 1 至今未支付,女儿曾某 2 认为该笔款项应为孙某梅的遗产。
2013 年 6 月 18 日,孙某梅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孙某梅有一儿一女,即曾某 1、曾某 2。孙某梅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一套,愿意将该房屋给儿子曾某 1。
在孙某梅去世后,女儿曾某 2 认为曾某 1 欠母亲的 300,600 元房款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但曾某 1 则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不存在支付房款一说。曾某 2 遂将曾某 1 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款。
过户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
表示是买卖而非赠予
从前述的事实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是已经去世的老人孙某梅与儿子曾某 1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未付的房款究竟是否属于孙某梅的遗产。
本案最终法院认为,未付的房款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属于公民的遗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应当是明示的行为,默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赠与。本案中,曾某 1 主张过户至其名下的房屋实为赠与所得,但经查,过户至其名下的房屋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故对曾某 1 关于房屋系赠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对于遗嘱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孙某梅在案涉房屋已经实际出售并变更产权人后,又自书遗嘱一份,将案涉房屋又进行了处分。从法律意义上讲,孙某梅生前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其行为于法相悖,法院不予认可。
律师建议
针对此类继承问题的纠纷案件,律师结合法院审判实践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很多人看到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会产生一个疑问,老人好像是真的想要把房子留给儿子。另外该案还有一节事实是老人还在临去世前将自己的银行存折和密码一并交给儿子,儿子认为老人的上述行为是赠予,但最终还是被法院否定了。
其实不是法院拉偏架,而是法院认定事实需要明确的证据。而上述的行为都不能作为老人赠予的证据。因此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留下书面的赠予协议,或者在遗嘱中予以明确,而不是通过这种不清不楚的表述,留下一地的鸡毛给两个子女。
很多老人往往在生前想图个清净,一边对不同的孩子有所偏爱,一边又不希望提前将财产处置了孩子有意见找老人闹,这就在老人去世后留下了很多的争议,这不仅伤害子女对老人的感情,也伤害子女之间的关系。
来源:槐城律师
【来源:半岛晨报】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1/0305/9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