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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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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 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第七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工程规模需要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中涉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资质中的两项或三项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满足其中一项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工程咨询服务业绩。
投标人应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团队, 在投标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咨询,应配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咨询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不在投标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咨询,应配备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牵头方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以将不在本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在本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不得进行分包。
第九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及其分包单位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其资格审查方式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或者合格制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3个,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重新招标。
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可以设置企业或项目总负责人类似(类似定义同苏建字〔2017〕1号文)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企业业绩和项目总负责人业绩最多只能各设置1项,时间不少于3年。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方的业绩为准。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0/1030/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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