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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出新规:购房人有权暂缓或拒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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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对《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
关于对《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在前期征求各相关部门、各区市主管部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相关企业等意见并试点的基础上,现通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附件: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行为,明确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程序,减少因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产生的纠纷,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的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包括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新建物业的交付、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商品房的交付。
(三)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及解决相关纠纷的依据。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审慎、全面,对合同示范文本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新建物业交付条件及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2.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3.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4.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5.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6.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7.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8.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人防、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9.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物业流程
1.移交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于新建物业交付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人防工程、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雨污水、景观、道路等)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准许使用文件或其他相关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名册;
(6)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2.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程序如下:
(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3.办理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完成新建物业交付。
三、新建商品房交付条件及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新建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完成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0/0729/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