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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国家规定包括哪些,你知道吗?

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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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国家对较多地区执行了买房限购政策,同时也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做出了相关规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是小区配套设施国家规定包括哪些,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

近几年国家对较多地区执行了买房限购政策,同时也对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做出了相关规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分享的是小区配套设施国家规定包括哪些,想要了解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区配套设施国家规定包括哪些

1、配套工程设施

⑴供电系统: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

⑵供水系统: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

⑶弱电系统: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信号间;

⑷供热系统:热交换站;

⑸燃气系统:燃气小室;

⑹安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

⑺停车管理系统;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

⑻电梯系统;

⑼楼宇避雷系统。

2、配套居住设施

⑴花园、绿地、甬道;

⑵户外健身场地、器材;

⑶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

⑷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

⑸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⑹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

⑺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

⑻信报箱。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1、人们的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

2、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

3、绿化管理;

4、卫生管理;

5、治安管理;

6、车辆交通管理;

7、公用市政设施管理;

8、违章建筑的管理;

9、多种生活服务。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zonghexinwen/2020/0713/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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