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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市区房产住宅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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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苏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张某某申请,2013年4月22日,H市S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苏某名下的涉案房产,S区房产住宅局当日签收法院送达的查封法律文书,未向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苏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张某某申请,2013年4月22日,H市S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苏某名下的涉案房产,S区房产住宅局当日签收法院送达的查封法律文书,未向法院提出异议。2013年6月6日,S区房产住宅局将查封的涉案房屋变更产权登记至乔某某(案外人)名下,致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件无法执行。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S区房产住宅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H市S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S区房产住宅局已于2013年4月22日签收法院送达的查封法律文书,查封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后,S区房产住宅局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查封房产变更产权登记,致使张某某案件无法执行,给张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判决确认S区房产住宅局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S区房产住宅局不服,提出上诉,H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S区房产住宅局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变更登记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房屋登记是房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查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房屋不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当登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达到相当因果关系程度之时,登记机构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S区房产住宅局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又将该已被查封房屋进行权属变更,该行为致使张某某民事案件无法执行,给张某某造成经济损失,该损害后果与房产管理部门违法变更登记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房产管理部门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对于规范房产管理部门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依法正当行使职权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住宅设施》 网址: http://www.zgzzsszz.cn/qikandaodu/2021/0613/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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